【記者李庭萱/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條文,業奉 總統98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31號令公佈施行,應自本(99)年1月1日生效。原條文內容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增訂裁處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據財政部表示,為使稅法之處罰規定符合比例原則,爰擬具上開法律條文之修正,修正後納稅義務人權益將更受到適切保護。
提醒納稅人,移用牌照尚不因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一經查獲將被裁處應納稅額兩倍之罰鍰,請民眾切勿非法使用他車牌照,以免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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