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庭萱/宜蘭報導】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99年1月1日起,凡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陳列販售「散裝食品」(係指除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所規範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外之其他食品)時,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衛生局表示,該局已針對超市、大賣場、雜貨販賣店及肉品業者進行宣導,要求業者基於消費者「知」的權利,將店內散裝食品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以利消費者認明及選購。因此自明(99)年1月1日起,該局將加強稽查「散裝食品」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如經查獲有不符合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衛生局呼籲,消費者於購買食品時,應注意其標示,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或資訊不對等的食品,造成心理的負擔。 如消費者或業者有任何疑慮請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游科長,電話:9332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