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庭萱/宜蘭報導】為兼顧車輛上下客、裝卸物品等短時間使用路邊收費停車格之需求,並減輕民眾負擔,宜蘭縣政府於98年11月18日,正式公告經議會審查通過之「宜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
修正重點:「車輛在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前十分鐘免予收費。」計算方式以繳費通知單之記錄為準,未逾十分鐘,第一欄第一列之繳費金額顯示○元,駕駛人不必繳費亦不需申辦免費停車手續。停車逾十分鐘至半小時,須繳納停車費十五元,逾半小時即以每半小時十五元累計收費。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表示,另將同時修正繳費期限為三十日,使縣民及外地遊客有充裕時間繳納停車費;此外,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每日優惠停車六小時之申辦期限亦延長至三十日,嘉惠身心障礙者申辦優惠路邊停車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