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庭萱/宜蘭報導】近來部分縣民反映,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在路邊收費停車場短暫臨時停車,即需繳納半小時之停車費,頗不便民,建議臨時停車免收費。
宜蘭縣縣長呂國華認為縣民反映事項合情有理,指示警察局積極辦理,警察局正提案修正「宜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對於在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前 10分鐘免收費,逾10分鐘至第30分鐘始收15元停車費(98年10月1日本縣議會三讀通過,路邊停車前半小時20元降為15元),修正法案俟本縣議會三讀通過即可實施。藉著此項便民措施,亦能促進路邊停車收費路段消費商機。
在上揭自治條例修正案尚未通過實施前,為增加便民措施,對於在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有下列情形,且停車時間不超過三分鐘者,不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
一、停放車輛駕駛人在車上或車旁,經詢問無停車意圖,且願意於三分鐘內將車輛開走者。
二、利用停車格位上、下人、客、裝卸物品,經詢問動作完成,即將車輛開走者。
三、車輛停放在停車格內,雖駕駛人不在車上或車旁,惟有開啟閃黃(故障)燈且在三分鐘內將車輛開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