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22)日上午十時許,宜蘭縣政府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羅東分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及本府警察局蘇澳分局等單位,依據今日中國時報A9版報載,臨蘇澳港附近一家知名海產店,查核疑似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鯨豚肉產製品案。經會同相關單位人員至店家現場查察,並未發現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販售事宜,業者表示該店未販賣保育類鯨豚肉供消費者食用。本案現場雖無查獲相關事證,但據報有人掌握該店家販售鯨豚肉事實之相關證據,縣府將主動追查,若經查證屬實後,縣府將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業主移送法辦。
查鯨豚(含產製品)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宰殺或為其他利用..」、第三十五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以上若有違反將依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另若有餐飲業者為消費者代客料理保育類野生動物產品,業者與消費者亦屬觸犯同法之違法行為,在此呼籲民眾及業者切勿以身試法。